四川统计,四川统计数据采集系统

1 , 四川统计数据采集系统全省统计系统的数据传输平台 。【四川统计,四川统计数据采集系统】

四川统计,四川统计数据采集系统


2 ,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管理 , 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 充分发挥统计在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 结合四川省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 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 , 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 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统计监督职能 , 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追究制度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 , 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 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 保守国家秘密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 不受侵犯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 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 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对在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全省应当加强统计科学研究 , 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标准体系和统计调查体系 , 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计公共信息系统和业务平台建设 , 实现政府统计数据与其他公共数据的互联互通、共享开放 , 建立数据决策机制 。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传统数据的应用 , 各相关单位有配合的义务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九条 四川省统计局是全省统计工作的主管机构 , 对全省统计工作履行组织、协调、管理、监督的职责 ,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核算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履行组织、协调、管理、监督的职责 , 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核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 , 统计业务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统计机构或者配置专职综合统计人员 , 负责本乡镇、街道的统计工作 。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配置兼职综合统计人员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指定人员负责本居住地区的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统计任务的需要 , 设置综合统计机构 , 配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 在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部门、行业的统计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的统计工作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 , 设置综合统计机构 , 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 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综合统计人员 , 委托统计代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统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统计人员定期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应当保持基本稳定 。各部门、各单位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统计工作负责人的变动 , 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变动 , 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第三章 统计调查第十四条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 , 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 , 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 , 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 , 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第十五条 工商、编制、民政等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基本单位行政登记资料 , 建立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 。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具体管理办法 , 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获取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后 , 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统计调查对象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取统计报表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自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取统计报表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