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国劳动法条例( 二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国劳动法条例


3,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区别更加明确,劳动合同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的,进行细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之间的关系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国劳动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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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1.你应该能得到经济补偿的法律支持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五)项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第(一)项是劳动合同期满的; 2.你的情况分析: 你是正常辞职属于合同终止 。所有符合上面法律规定 。3.你可以获得2个月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希望这些能帮助你!5,怎样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5条计算赔偿金年限有溯及既往此条法律规定并不适用您的情形,因为它说的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87条的规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而本案中,是劳动者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法律规定,原则上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您可详细免费咨询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得看何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从支付赔偿金(违法解除:不符合实施条例之解除要件)到无须支付(员工过失解除)均有可能!若是终止劳动合同仅从2008/1/1起算,但若是解除劳动合同刚好又符合新旧法规之经济补偿金项目(例如:协商解除、裁员解除),则从「用工之日」算起,不可不慎!补偿金和赔偿金是两回事,如果是解除就要从用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补偿金年限,你说的这条是指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这个是从用工之日期计算,并且是补偿金的双倍 。你说的那种情况应该是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6,中国劳动法条例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有关于加班工资的明确规定;2、现行工时制度主要有三种:标准工时制度(每天8小时)、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通常所谓集中工作和集中休息)、不定时工时制度(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为基础) 。无论哪种工时制度,都以每天8小时为基础 。因此,你“公司规定每天工作时间10小时”违规 。3、出差补助一般属于单位内部财务规章制度,以不违背国家规定为前提 。4、你和公司的劳动合同里面如何约定工时制度,是否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备案是问题解决的关键 。7,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这两部法律如何去使用呢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已经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2、另外告诉你,《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原则精神的细化和明确化 。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就肯定符合《劳动合同法》,不要去管后者有没有规定 。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条就说明了其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这些都是有兜底条款的,一般法律规定时都会有一句“其他情形”,所以劳动法没有规定,其他的规定了,也可以直接适用了 。其他的法律也是一样的 。1、你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最后协议还得公司盖章)协商一致,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上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的情形 。2、上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3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情形 。3、上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4、5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二)、(三)情形两者并没冲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你看劳动合同法: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下位法那么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是以劳动者依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 。您所说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依法退休年龄都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只需要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从下法服从上法说当然是以劳动合同法为准,但实施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的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并没有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 。如按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有的到法定退休年龄还不符合退休条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劳动合同就不能终止,实施条例对此作了明确,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就是对劳动法的细化 。《劳动合同法》中第44条第2款“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内容是,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 。因为法定的退休年龄就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终止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如果规定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有可以导致部分企业的高管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不去办理退休手续,以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同时也不利于年轻人尽快的占居重要位置,甚至影响到一定新增劳动者的就业 。实践中,不仅存在着职工虽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满15年,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而且存在着根本就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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