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计划生育处罚条例( 二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计划生育处罚条例】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计划生育处罚条例


3,河南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的规定,你们可以申请生育一胎 。依据河南省公布的关于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申领 。你们中的女方应当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夫妻双方同时申领恐怕不符合条件 。这样的话 你们还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不违法的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计划生育处罚条例


4,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逐年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龄人员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 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上述单位应当每年将计划生育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人口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七)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5,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本人是从事计生工作的,新计划生育条例从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条例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登记结婚而生育一孩的,可以在6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相关手续,不可以罚款,在规定时间内仍未补办的,按人均年收入为基数2倍征收 。下面这条是新计划生育条例原文: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至于你是08年发生的事,对于你这种没有登记而怀孕的然后在孩子出生前登记的,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们这里这种情况是不罚款的,而且要叫你过来补办准生证的,人性化办事嘛,现在这种情况很普遍 。6,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释义 1、《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很明确,《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 。因此,需要双方夫妻申请才行 。2、《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只有丧偶或离婚的,可以由一方按前款规定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补充回答:有些地区法律规定细就有解释,有些地区可能没有实施时适用的解释,建议你直接找所在地或河南省计生部门咨询,毕竟现官不如现管,具体执行机关或立法机关的解释是较准确的 。1、很抱歉,没有找到关于该条例的逐条释义,对于适用《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发生争议或歧义的,应由制定条例的河南省政府负责解释 。2、如果你对该条例的哪一条款有争议或认识模糊,建议你向当地计生局或是河南省计生局、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咨询,或者拨打阳光计生热线“12356”咨询,也可以提出来网友讨论 。7,河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了两个孩子的应该落实节育措施:第二十四条 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罚30000元应该是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这是政策问题,到当地计划委员会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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