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建议股东不要用工商局的模版《章程》登记,如果章程已经备案,即使股东有私下确认的章程的约定,也可能因违反公示公开原则而不被认可;另外,如果控股股东滥用股东会决议的资本多数决原则,无视小股东利益而修改公司章程中表决权规则,极有可能限制或剥夺小股东的法定表决权 。即使有此约定,也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 。
第二,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是认缴的出资还是实缴的出资
在目前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有的股东认缴数额比例较大,但实缴很少 。《公司法》原则上提倡“股东会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没有明确该“出资”是认缴的出资还是实缴的出资 。因此,建议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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