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二胎,重庆地区生育二胎问题( 二 )

【重庆二胎,重庆地区生育二胎问题】

重庆二胎,重庆地区生育二胎问题


4 , 请问现在重庆还可以计划生二胎吗你自己可以计划 , 计生委的不知道有没有这个计划 。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好像是可以的 。5 , 重庆市可生第二个子女吗不能 , 只有江苏等可以 。少数民族是可以生二胎的!最佳答案 , 欢迎采纳!谢谢一般都是独生子女才行 , 少数名族不知道有优待没的6 , 重庆市全面二胎准生证什么时候开始办理 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后 , 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无需再申领二胎准生证 。国家卫计委早已明确:全面实施两孩生育新政策后 , “取消二孩审批 ,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也就是说 , 一对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 不再发放二胎准生证 。具体如何登记 , 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 可以直接与当地计生部门联系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bmbkklm,../7 , 重庆计划生育二胎要复合哪些条件 1、双方都为独生子女2、第一个孩子有身体问题的3、就是你想交罚款的4、就要看是不是农村的 , 农村的一个女孩 , 可以再生重庆生二胎的新政策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 , 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 ,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 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 , 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 , 下同)两个以内子女 , 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再婚夫妻 , 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 , 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 , 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四)再婚夫妻 , 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 , 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 ,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 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 , 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 , 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 , 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 , 下同) , 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 , 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再安排生育 , 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 , 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 , 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 , 下同)生育子女后 ,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三)经批准再生育 , 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 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 , 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七)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8 , 重庆计划生育第二胎政策得看你们第一胎是男孩女孩 , 还有你们户籍具体是哪里的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况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二)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 ,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 ,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 但经医学干预后 , 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四)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 , 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五)再婚夫妻 , 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 , 另一方无子女的;(六)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 , 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七)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 , 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 , 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 , 一方为少数民族的;(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十)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 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如果满意谢谢采纳!请问姐姐有生育二胎的条件 , 但是不想生 , 可不可以把机会让给妹妹得看你们第一胎是男孩女孩 , 还有你们户籍具体是哪里的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况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二)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 ,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 ,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 但经医学干预后 , 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四)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 , 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五)再婚夫妻 , 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 , 另一方无子女的;(六)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 , 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七)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 , 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 , 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 , 一方为少数民族的;(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十)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 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如果满意谢谢采纳!请问姐姐有生育二胎的条件 , 但是不想生 , 可不可以把机会让给妹妹9 , 重庆计划生育政策二胎罚款多少 关于二胎罚款 江津区政府: 你好!我是白沙镇一普通农民,我想资询一下二胎罚款问题.我们夫妻双方都是农村户口,我大女儿已经7 岁了,小女儿还不到1 岁,如果上户口要罚款吗?国家政策不是第一胎是女儿,5年以后可以生第二胎吗?我们重庆的政策是怎么样的?我镇农民的年收入是多少?罚款与养老保险有挂勾吗? 办理单位: 白沙镇 办理结果: 先生: 你向重庆市公开电子信箱咨询生育二胎的政策及生育二胎罚款标准的信件 , 已由重庆市江津区转交给我镇办理 。我镇高度重视 , 由镇委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委员苏承芳同志会同镇计生办共同向你解答 。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生育二胎的政策是: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1.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2. 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 ,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3. 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 ,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 但经医学干预后 , 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4. 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 , 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5. 再婚夫妻 , 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 , 另一方无子女的;6.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 , 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7.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 , 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8.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 , 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 , 一方为少数民族的;9. 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10. 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 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符合本条十项内容之一的可照顾生二胎 。但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没有第一胎是女孩 , 5年后可以照顾生二孩的政策规定 。(二)关于我镇农民年收入问题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由区统计部门根据各镇(街)经济发展、农民收彷实际等情况按程序每年进行一次公布 。我镇2009年农村人均纯收入为6114元 。(三)关于违法生育处理政策问题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 未婚生育及未经审批生育第二孩的 , 应当接受计生行政部门的处理 , 前者对从夫妻各方分别征收3000元的社会抚养费 , 后者属农村居民的 , 按上年各镇街农村居民收入的2一6倍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 城镇的按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一6倍征收 , 多孩的按违反法生育孩次加倍征收 。(四)关于违反法生育与养老保险问题 。人口与计生违反法生育处理属于行政处理 , 不与养老保险挂钩 。但属违法生育参象的不得享受国农、重庆、江津及本镇有关对计划生育家庭户的奖励政策 。如你还有不明确的地方 , 请咨询:023—47338035 47338036 。重庆荣昌条件又不咋样 , 计划生育罚款倒不少 , 太黑了 。我们双方都转成居民的如果生二胎的话要罚款多少?我是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在渝江厂上班把户口迁入厂里现上小孩户口当时说可以上户到老家现以罚款可是上不了户 , 要上到重庆 , 这个罚单有效吗好像现在罚款是38500吧请问 , 我符合生二孩政策 , 但是在政策下来之前生育 , 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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