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全文,谁知道新劳动法的全文是什么( 二 )

【新劳动法全文,谁知道新劳动法的全文是什么】
4,国家最新劳动法因为“在护士岗位上的我没有服从医院安排,正确的说院方安排的工作我无法胜任”是符合: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因此,实用期间可随时让你走人是可以的 。5,新劳动法全文2016十年转正新劳动法是没有这样的规定,随时都可以转正,在转正前工资不低于当地同岗工资的80%,或者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我不太清楚你的问题 。如果是合同转正期的问题,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延期需与本人协商一致,不得单方面延长使用期 。6,新劳动合同法不会,但可以要求签不会成为终身合同 。祝你情人节快乐,如果满意请采纳o(∩_∩)o...哈哈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第三项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后还要续签的 。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2010年新劳动法全文被炒掉的员工有没赔偿?如果你工作了一年以上,就算已经签过合同了 。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就可以走了 。单位必须给你算工资,做了多久就算多久 。如果你工作超过一个月,单位没有与你与你签合同,那么你可以要求单位给你从第二月到第十二个月,(总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可以,不用给辞职报告,去仲裁告他得的钱还要多可以,雇员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单位需要结算工资8,最新劳动法全文可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我国以下法规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www.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40以上是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经济补偿金只是在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支付,你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自行辞职,不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是不影响单位为你支付工伤的待遇 。9,2010最新劳动法全文经济性裁员属于无过失性辞退的一种,需要赔偿经济补偿金 。工作两个月多月按半个月的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 。你们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双倍工资,并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补交保险 。只要有相关证据,申请劳动仲裁完全可以胜诉,并且劳动仲裁是免费的!我是劳动仲裁员,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企业劳动法咨询可以HI 1、单位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该签订劳动合同 2、因为单位的违法行为,你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等,支付加班工资,补缴社会保险等 3、属于劳动纠纷,应该尽快去提出劳动仲裁,你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可以提出书面离职后随时离职 。单位没有权利扣押你工资 4、收集一些能够证明你与这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装、工作证、工作牌、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保缴费记录等都可以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你好,根据你的提问,作如下回答:1、你的所在地为东莞,目前在东莞市生育保险还没有覆盖全市,只限于莞城和石龙 。自2009年1月1日起,参保人参加医疗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满两年的,可以按规定领取一次性生育医疗津贴,因为你是剖腹产的,所以可以领取3500元;2、根据国家规定,女员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注意:这里的工资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资 。3、生育医疗津贴是政府的福利,与工资无关 。以上意见供你参考,若有疑问,请给我留言!劳动合同法http://3102002.blog.163.com/blog/static/21309866200811784826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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