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怎么算,产假工资怎么算的( 二 )

【产假工资怎么算,产假工资怎么算的】

产假工资怎么算,产假工资怎么算的


4,如何计算产假及薪金如果你的预产期是 6 月 22 日及打算放前 2 的话, 6 月 8 日将会是你产假的首天. 10 星期后, 8 月 16 日将会是你产假的最后一天, 8 月 17 日就要如常上班.按僱佣条例, 如果你开始放产假前已经为僱主服务满 40 星期, 即在 6 月 7 已为僱主服务满 40 星期, 你可以享有有薪分娩假, 薪金的计算方法就是你月薪的 4/5. 换句话说, 你由 6 月 8 日至 8 月 16 日期间的产假, 可获支相等于 $10000 x 4/5 = $8000 的月薪.即是, 6 月 1 至 6 月 7 日, 你可获百分百的薪金, 即相等于 $10000 的月薪. 6 月 8 日至 8 月 16 日, 你可获 4/5 支薪, 即相等于 $8000 的月薪. 8 月 17 日至 8 月 31 日, 你可获百分百的薪金, 即相等于 $10000 的月薪.不过, 有些慷慨的僱主, 包括本人的僱主, 不会向怀孕的女同事只支薪 4/5, 会百分百地支薪. 这做法并没问题, 因为比法例的要求更为慷慨, 并没有抵触僱佣条例.5,产假期间工资应该是多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劳动者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产假前正常劳动期间应得的工资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若你平时工资中包含绩效工资、各类补助等,也属产假前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性收入,要算进去 。所以,公司的答复是不对的 。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原工资待遇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6,产假期间工资如何计算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方面,主要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没有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根据国务院第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另一种是实行了生育保险统筹,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则根据劳动部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另外享受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休产假有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此外,对于晚育的职工,各地还有一定奖励假的规定 。如北京市规定,晚育(24周岁以上)的女职工,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职工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女职工产假期间,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国家劳动法中关于请产假的工资怎么算【女工 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产假 工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产假 生育津贴】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第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产假 医疗费】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规定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费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可做如下两方面理解:第一种,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不同存在差异性,故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 。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平均工资的,个人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二种,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平均标准 。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综上,基本可理解为:单位交纳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即为工资,单位可不再另行支付工资 。当然,这种理解只是从上述法律法规推导出来,毕竟法律法规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规定 。同时我们也会看到很多实践中的差异 。有些地方,无论国企还是私企,单位既给工资,生育津贴也能得到 。但也有的地方确实按上述规定操作的 。所以在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前,可理解为上述标准应是最低标准 。如果觉得有所帮助,请及时采纳打赏哟^_^,谢谢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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