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出租2016年5月以后取得的住房也能简易计税!

【住房公积金|出租2016年5月以后取得的住房也能简易计税!】住房公积金|出租2016年5月以后取得的住房也能简易计税!


问:墨子老师 , 您好!我们是一家住建部门报备的租赁公司 , 一般纳税人 。 24号公告中说 , 自2021年10月1日起 ,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 ,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 那么我们现在出租2016年5月以后取得的住房是否也能享受这个政策?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2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 , 从2021年10月1日起 ,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 ,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 所以 , 不管出租的住房是否在2016年5月1日前取得 , 只要符合上述的条件 , 均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 并享受减按1.5%的减税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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