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考试和发证( 二 )


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采取必考项目与选考项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考项目根据不同车型随机选取 。
第二十六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
第二十七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四)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六十日后预约考试 。
第二十八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
第二十九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同时收回其所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
第三十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 。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
第三十一条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 。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 。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 。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
第三十二条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 。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
第三十三条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 。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
摘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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