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 , 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 , 危及交通安全 , 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 , 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 疏导交通 , 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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