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明,昆山案 于海明没有法院判决有罪为什么剃光头(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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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死者的家属能否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呢?首先,来了解一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存在着违法行为,存在着损害事实,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而导致的,并且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虽然于海明的行为导致了宝马男死亡,但是,是由于宝马男存在不法侵害行为在先,于海明进行正当防卫所导致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因此,于海明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正当防卫既是刑事违法阻却事由,同样也是民事违法阻却事由,因此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相反,于海明还有权向死者的继承人进行索赔 。本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才是对法律的正确解读 。为什么有人会解读为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杀人罪呢?如果在分析本案时,忽略了死亡危险源是由死者引起,并由死者推向了高潮,进而忽视了前一个进程对死亡的结果的发生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然后在人为地割裂案件的发展进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必然会超出人们对法律的预测 。另一方面,分析案件时,直接来对死者的主观状态进行分析,认为死者当时拿刀砍人的目的只是耍耍威风,并没有致他人死地的想法,这是从主观到客观的思维方法,错误的判断方法很难得出正确的结论,因为死者当时怎么想的,谁又能知道呢,我们只能通过他的一系列行为,作出一个合理的推断 。在别人举刀砍向我们时,我们可以当然地认为生命遭受到了威胁,而进行无限度地反击,此时如果要求行为人还需要进一步地论证是否受到了“真正的威胁”,这属于强人所难的法律解读 。香港张元洪律师:在普通法与大陆法中,正当防卫的成立,都需要必要性和合理性两个重要条件 。如果行为人当时正处于水深炎热的紧急状态中,还要求行为人对不法侵害人的砍人行为,做出正确、合理的判断,无疑是强人所难,不符合人性 。本案最终作了撤案处理,并且被最高检列为指导性案例,洽洽说明以前类似的防卫案件处理思路可能存在偏差,本案才是处理正当防卫案件的标杆做法,因此本案才被称之为“再次将沉睡中的正当防卫制度唤醒”的经典案例 。根据昆山最新消息:今天下午,昆山警方通过媒体对外宣布,于海明反杀纹身男,"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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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但本案中,于海明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就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 。那么,死者的家属能否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呢?首先,来了解一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存在着违法行为,存在着损害事实,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而导致的,并且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虽然于海明的行为导致了宝马男死亡,但是,是由于宝马男存在不法侵害行为在先,于海明进行正当防卫所导致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因此,于海明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看到昆山警方关于对"昆山砍人案"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通报,第一感觉是:真是个喜讯,为昆山警方点赞!从8月27日案发,昆山警方从立案、调查、取证、分析、量刑到今天的正式判决和通报只用了不足一个星期的时间,可见,警方对这个案子的相当重视和执行行动的速度 。从昆山警方的通报中对此案情的分析定性,感觉到这个判决完全合情合理合法:于海明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这次公平,公正,公开,合乎民心的判决中,告诉我们要相信法律的公平,社会的正义;告诉我们不要去干违法犯罪的事情,也要树立勇于跟违法犯罪做坚决斗争的决心,为打造一个和谐、美好、安定的生活环境而共同努力!图片摘自网络正当防卫既是刑事违法阻却事由,同样也是民事违法阻却事由,因此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相反,于海明还有权向死者的继承人进行索赔 。本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才是对法律的正确解读 。为什么有人会解读为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杀人罪呢?如果在分析本案时,忽略了死亡危险源是由死者引起,并由死者推向了高潮,进而忽视了前一个进程对死亡的结果的发生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然后在人为地割裂案件的发展进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必然会超出人们对法律的预测 。另一方面,分析案件时,直接来对死者的主观状态进行分析,认为死者当时拿刀砍人的目的只是耍耍威风,并没有致他人死地的想法,这是从主观到客观的思维方法,错误的判断方法很难得出正确的结论,因为死者当时怎么想的,谁又能知道呢,我们只能通过他的一系列行为,作出一个合理的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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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死者的家属能否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呢?首先,来了解一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存在着违法行为,存在着损害事实,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而导致的,并且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虽然于海明的行为导致了宝马男死亡,但是,是由于宝马男存在不法侵害行为在先,于海明进行正当防卫所导致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因此,于海明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看到昆山警方关于对"昆山砍人案"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通报,第一感觉是:真是个喜讯,为昆山警方点赞!从8月27日案发,昆山警方从立案、调查、取证、分析、量刑到今天的正式判决和通报只用了不足一个星期的时间,可见,警方对这个案子的相当重视和执行行动的速度 。从昆山警方的通报中对此案情的分析定性,感觉到这个判决完全合情合理合法:于海明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这次公平,公正,公开,合乎民心的判决中,告诉我们要相信法律的公平,社会的正义;告诉我们不要去干违法犯罪的事情,也要树立勇于跟违法犯罪做坚决斗争的决心,为打造一个和谐、美好、安定的生活环境而共同努力!图片摘自网络不需要 。理由:1,既然公安已经确认于海明是正当防卫,则于海明对龙哥造成的死亡结果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侵权”,所以无需负民事赔偿责任 。2,相反,于海明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龙哥家属负责于的医疗费(于海明有伤)、误工费等,理由同第1点 。3,民事诉讼“不告不理”,于海明不向法院起诉的话,则龙哥家属不用向于赔偿 。正当防卫既是刑事违法阻却事由,同样也是民事违法阻却事由,因此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相反,于海明还有权向死者的继承人进行索赔 。本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才是对法律的正确解读 。为什么有人会解读为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杀人罪呢?如果在分析本案时,忽略了死亡危险源是由死者引起,并由死者推向了高潮,进而忽视了前一个进程对死亡的结果的发生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然后在人为地割裂案件的发展进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必然会超出人们对法律的预测 。另一方面,分析案件时,直接来对死者的主观状态进行分析,认为死者当时拿刀砍人的目的只是耍耍威风,并没有致他人死地的想法,这是从主观到客观的思维方法,错误的判断方法很难得出正确的结论,因为死者当时怎么想的,谁又能知道呢,我们只能通过他的一系列行为,作出一个合理的推断 。在别人举刀砍向我们时,我们可以当然地认为生命遭受到了威胁,而进行无限度地反击,此时如果要求行为人还需要进一步地论证是否受到了“真正的威胁”,这属于强人所难的法律解读 。香港张元洪律师:在普通法与大陆法中,正当防卫的成立,都需要必要性和合理性两个重要条件 。如果行为人当时正处于水深炎热的紧急状态中,还要求行为人对不法侵害人的砍人行为,做出正确、合理的判断,无疑是强人所难,不符合人性 。本案最终作了撤案处理,并且被最高检列为指导性案例,洽洽说明以前类似的防卫案件处理思路可能存在偏差,本案才是处理正当防卫案件的标杆做法,因此本案才被称之为“再次将沉睡中的正当防卫制度唤醒”的经典案例 。根据昆山最新消息:今天下午,昆山警方通过媒体对外宣布,于海明反杀纹身男,"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8月27日到9月1日,整整五天时间,纠结在大家心里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下了地,善良的人们,关心于海明命运的人们,无不感到痛快无比,心中长长的舒了一口气 。正义不会来迟!对待社会上的黑恶势力,我们就要向于海明学习,不要害怕!应当挺身而出与地痞流氓做斗争 。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 。于海明,对你表示祝贺!丁海明,好样的,我们向你学习!大伙们,今天是我们最高兴的一天,你是不是也很高兴和我一样的想法?如果你同意我的观点,请点击右上角红字"关注",谢谢!于海明儿子的治疗费用,我包了!于海明若被拘留,我保释!于海明后续没有工作,我给安排!这是昆山于海明事件之后,一位叫李嘉臣的男士在网上发的豪言壮语!并且听说已经付诸于行动!这事儿如果是真的,我们给这位李嘉臣先生点一个大大大大的赞????????!!祝福他生意越来越好,钱财越来越多!这事儿如果是假的,如果这位李嘉臣先生拿这事儿来炒作,我们全国网友一起来唾弃这位无良商人!祝福他早日破产!如果是真的捐款,不管出于何种目的,炒作也好,蹭热度也好,还是真的有爱心同情于海龙,我们都不应该喷人家,人家毕竟是实实在在真金白银的捐款了!这让于海明一家看到了希望和光明!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这比那些只知道蹭热度,只说不做的很多明星、企业家强多了!我们应该为此事宣传!为李嘉臣先生点赞!!(图片来自网络)况且这不仅仅是简简单单的捐款!重要的是让人民群众看到我们的国家是一个充满爱心,充满正义的民族!给我们浮躁的社会注入一股清流!可是,最近又有网友称,所谓李嘉臣捐款根本就是一个乌龙!于海明哥哥根本没有收到30万的捐款!并且李嘉臣先生微博回应并不就此事接受采访!!如果是假的,那这个李嘉臣真的该被人唾弃!拿此事来蹭热度,真的是做人最基本的良心都没了!现在真假难辨,此次捐款事件越来越扑朔迷离了!以下为截图凭证 。(图片来自网络)希望广大网友朋友不要肆意传播,理性对待此事,静观事态发展,事情总有水落石出的那一天!是真的,我们该学习和赞扬其的爱心,是假的,大家人人唾弃,人人声讨!希望“李嘉臣”先生不要让大家失望!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和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通报:昆山宝马男被砍案中,于海明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很多人也存在疑问,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那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答案是:不需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但本案中,于海明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就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 。那么,死者的家属能否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呢?首先,来了解一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存在着违法行为,存在着损害事实,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而导致的,并且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虽然于海明的行为导致了宝马男死亡,但是,是由于宝马男存在不法侵害行为在先,于海明进行正当防卫所导致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因此,于海明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看到昆山警方关于对"昆山砍人案"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通报,第一感觉是:真是个喜讯,为昆山警方点赞!从8月27日案发,昆山警方从立案、调查、取证、分析、量刑到今天的正式判决和通报只用了不足一个星期的时间,可见,警方对这个案子的相当重视和执行行动的速度 。从昆山警方的通报中对此案情的分析定性,感觉到这个判决完全合情合理合法:于海明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这次公平,公正,公开,合乎民心的判决中,告诉我们要相信法律的公平,社会的正义;告诉我们不要去干违法犯罪的事情,也要树立勇于跟违法犯罪做坚决斗争的决心,为打造一个和谐、美好、安定的生活环境而共同努力!图片摘自网络不需要 。理由:1,既然公安已经确认于海明是正当防卫,则于海明对龙哥造成的死亡结果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侵权”,所以无需负民事赔偿责任 。2,相反,于海明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龙哥家属负责于的医疗费(于海明有伤)、误工费等,理由同第1点 。3,民事诉讼“不告不理”,于海明不向法院起诉的话,则龙哥家属不用向于赔偿 。非常标准的正当防卫 。但是于海明是极其幸运的 。现实中还是和气生财的好,其次绕道,实在不行记得保留证据 。幸运一:全程监控而且多角度 。如果没有监控,很难想象于海明如何自证 。最关键是如何证明致命伤是第一刀,如何证明追砍的两刀没有砍中 。虽然警方通报中说,刘海龙跑向宝马车,于海明无法排除刘海龙继续去取凶器的危险,但个人认为这是建立在追砍的两刀并没有砍中的情况下,如果追砍的两刀砍中了,且是致命伤,恐怕就是另一种说法了 。幸运二:扫黑除恶的严打期间刘海龙可谓是顶风作案,为了价值导向,保护于海明是情理之中 。5,于海明为什么被剃光头 被送进拘留所的人,先剃头,防止犯人之间打架时候揪头发,还可以防止长虱子,这种头像非常扎眼,便于哨兵识别我 。。知 。。道加 。。我 。。私 。。聊6,刘海龙案件怎么判消息,通报“昆山砍人案”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具体内容如下: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 。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 。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接到报警后,昆山市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 。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 。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一)涉案人员情况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 。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 。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二)认定主要事实1.案件起因 。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 。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 。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 。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 。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 。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 。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 。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主要理由如下:(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 。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 。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 。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 。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 。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四、其他相关问题(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 。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二)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 。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 。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三)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 。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 。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四)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 。此情况属实 。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 。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7,全国有多少叫于海明 你好,名字查询系统显示,全国 于海明 同名同姓者共813人,名字很好,重名者相对较少,详细省份地址以及性别无法查询,(网络数据不保证%100准确.希望楼主能够理解)如果满意还望楼主及时采纳,谢谢 。哥哥在此8,肺转移一定要做化疗吗 转移说明体质已经很差,此时做化疗只能使患者雪上加霜,加速死亡 。你一定要知道,放疗和化疗都是以牺牲整体的抗癌能力换取癌细胞的暂时消失,停不了多久就会复发 。如果想长期控制,还是考虑中医治疗为好 。已经有肺内转移了,属于比较晚期了,一般不考虑放疗 。如果肺门肿瘤导致较明显的胸闷憋气,或纵膈淋巴结压迫重要结构如上腔静脉、食管,则考虑放射治疗 。该病人有肺气肿,说明肺功能不理想,如果放疗应选择直线加速器适型调强放射治疗,可尽量减少对肺的损伤 。鳞癌全身化疗首选吉西他滨 。(于海明大夫郑重提醒:因不能面诊患者,无法全面了解病情,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诊疗请一定到医院在医生指导下进行!)9,那位宝马想砍电动车 结果刀掉了 就被骑电动车那个砍死了 骑电动车那这是正当防卫,除非骑电动车的人(于海明)的生命和财产受到威胁了就可以反杀对方 。宝马车司机(刘海龙)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刮蹭,刘海龙为了私仇,下车挥拳打了于海明一顿,后又返回车里拿出一把砍刀,试图砍向于海明时,不料砍刀掉落在地上,于海明被打后,趁刘海龙没有捡起砍刀时,把砍刀抢了过来,挥舞着砍刀向打人的刘海龙砍去,互殴中,打人者刘海龙的腹部、胸部、肩部、胳膊、喉咙被划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于海明是不需要坐牢的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实施杀人、抢劫、盗窃、绑架、强奸、敲诈勒索等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正当防卫(以暴制暴)手段,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追究刑事责任 。电动车主能否把宝马司机砍倒后骑电动车跑路?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这需要警方调查才能得出结论,仅从网上说法大约该是正当防卫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需要!你说的是刚出的那个新闻吧!这属于过度防卫,在失去理智的状态下将宝马车主砍死 。什么叫“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就是当时电动车的车主脑子里想的是“我不能死” 。什么叫”过度防卫“,过度防卫就是当时电动车的车主脑子里想的是“丫的我要砍死你!” 。两个截然不同的想法,导致不同的后果,所以电动车车主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 。这个不好说,具体看情节,如果宝马司机逃跑,电动车司机还去捅他,那么就是故意杀人罪,如果是宝马司机没有继续危害行为,应该属于防卫过当,当然如果宝马还在进行危害,骑电动车的不小心捅了就是正当防卫 。10,姓于的男孩起名 于子辉 于安恩 于海峰 于言旭 于毅盛 于一泰 于星林 于忠小 于邦德 于上壮 于国波 于添慧 于少淼 于孝骏 于冬铭 于松霖 于博民 于浩心 于嘉本 于赠港 于政磊 于永秋 于子兵 于雨奕 于文超 于家枫 于珈露 于海明 于成轩 于庆龙 于家初 于成晨 于海中 于章丞 于雪桦 于运伟 于翌钦 于加瑞 于列行 于建骅 于滔显 于禾东 于梓松 于一硕 于书东 于家齐 于智杰 于清乐 于泽恩 于生凯 于沛源 于绵盛 于卓林 于道钦 于雨杰 于鑫柱 于宝萌 于熙岳 于士明 于济涛 于熙正 于广军 于天轩 于海骏 于傲珩 于维君 于恒林 于光颍 于友培 于乔琪 于修云 于文进 于栅飞 于羲宁 于薛宏 于埔尧 于佳润 于萌宏 于剑军 于任华 于长静 于卜峰 于祥稚 于永生 于雨强 于翔杨 于中栋 于毅勇 于伊文 于建霖 于作庆 于慧益 于一锡 于磊杰 于宇仁 于十林 于千熙 于怿柱 于韶岭 于新裳小名:晗晗熙熙然然诺诺赢赢涵涵男孩:潇晗奥然昭樨宇航宇浩嘉熙1.字义要吉祥,力避粗俗; 2.字音要悦耳,注意阴阳平仄,富于节奏感; 3.字形要搭配协调,富于变化,便于书写; 4.要结合家风、事业及父母长辈对子女的期望,以及理想抱负、兴趣、爱好和目标追求; 5.根据男孩、女孩的不同性别特征起名,以方便生活和工作; 6.以孩子出生前后情况起名,如当时的特征或出生前后有无特殊值得纪念的大事; 7.以出生时间取名,如近代爱国诗人丘逢甲生于甲子年; 8.以出生地点取名,如孔子生于曲阜东南的尼丘山,故取名为“丘”,字为“尼”; 9.以易经中姓名学起名,字带阴阳,号显五行,名号与自身内在信息相结合,也会带来不少辅助与调整作用 。取名字不能取带“水,山,车,马,刀,土,石,皮,火”的字; *要取带“米、豆、鱼、草”字头和“金、玉、八、宝盖头、木、月、田人旁”的字 。有"八"或"宀"字(或部首内包含),则环境良好,名利双收,清雅荣贵; 有"米"字、"豆"字、"鱼"字,福寿兴家,子孙鼎盛; 有"艹"字、"金"字、"玉"字,精明公正,操守廉正; 有"亻"字、"木"字、"月"字,贵人明现,克己助人; 有"田"字,快乐待人,一生清闲; 有"山"字,孤独,六亲无缘,离祖成功; 有"刀"字、"力"字、"弓"字,不利家庭,晚婚迟得子大吉; 有"土"字,不利健康或忧心劳神;有"忄"字,多不顺或作风果断; 有"石"字,不利健康; 有"皮"字、"氵"字、"马"字、"酉"字、"火"字、"车"字,忌车怕水或易11,没有监控和人证怎么证明正当防卫 首先要定性双方行为的性质,分为两种情况:1、对方抢劫你,那么你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正当防卫;2、因为口角或者其他原因斗殴,那么就要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正当防卫四个关键案例的关键词 。第一个,是陈某正当防卫案:原来被认定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现在正当防卫,不批准逮捕 。第二个,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民间矛盾,原来认定故意伤害,现在是防卫过当,二审检察 。第三个,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原来是行凶,现在正当防卫,撤销案件 。第四个,侯雨秋正当防卫案:聚众斗殴,原来是故意伤害,现在正当防卫,不起诉 。最高检的4个案例是送给犯罪分子的一记重拳头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实际上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已经相对比较完整,只要树立正确理念,正确贯彻执行,强化责任担当,就可以充分激活实践中一些地方正当防卫制度实际沉睡的问题!这句话既认可了过去现实中存在的沉睡的问题,现在又去强调强化责任担当,恐怕指的是司法人的责任担当 。那么,最高检突然出台四个指导性案例背后的想法是想激活正当防卫,鼓励公民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从而达到减少犯罪预防犯罪的效果 。因为对于不法侵害犯罪法上犯罪行为的软弱退让,意味着对犯罪行为的一个助长 。另外对于防卫人动辄定罪判刑,也是对正当防卫的积极性的一个打击,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需要激活正当防卫,其中特别重要的明确法律界限 。也就是说它的根本的目的还是为了这个同犯罪作斗争,从而减少犯罪立法犯罪 。同时出台这四个案例也是对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一个震慑作用 。比说在公共汽车上你要去扒方向盘的话,可能人们就会行使正当防卫权,从而减少犯罪 。同时从某种角度讲,也是给司法界的人士听,希望司法人把握好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适用标准,从而准确地适用法律,正确的运用正当防卫制度,达到激活正当防卫,有效地预防犯罪的效果 。比如陈某防某正当防卫案,在遭到多人殴打的情况下,他挥舞着刀致三人重伤,后果虽然严重,但是面对多人的暴力的直接的攻击的情况下,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所以是正当防卫 。朱凤山防卫过当案中,因为女婿不同意离婚,酒后到老丈人家去滋事,跳到院墙里面之后和老丈人撕扯起来,岳父朱凤山把他捅死了 。这个认定只是酒后来滋事,并没有一个严重的侵害 。持刀致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是还认可它属于防卫行为,只是防卫过当 。最高检出台的四个案例中,后两个案子则具体解释了特别防卫要掌握的要点 。比如于海明案中:对于足以致人伤亡的行凶行为,即便不法侵害人有没有伤害的意图不清楚,即便事后事实上没有造成伤害结果,也不影响认定是行凶 。于海明实行特别防卫,不认为是防卫过当 。侯秋雨案同样如此 。五人持械到他人店里打砸,且已经造成了伤害的结果 。这种情况之下是足以致人伤亡的侵害,属于适用特别防卫的情况 。总之一句话:面对犯罪分子正在实施的侵害和潜在的伤害,请实施正当防卫,相信法律保护公平与正义!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正当防卫参考资料:手机人民网-鼓励正当防卫彰显惩恶扬善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有监控证人就简单了!但是不要去追他在法律上对于"正当防卫″行为的介定极为严格 。通俗的讲:就是一个人在一个地方待着,有一个不认识的人忽然抢你的钱,并拿凶器伤害你的那一时间里,你反击他时叫"正当防卫″ 。当那个人跑了时,你去追他或者打他就不是正当防卫了 。你是否己经明白?所以,即使有监控人证,超过了那一刻的行为,也不会介定为"正当防卫″ 。没有证椐更不可能证明"正当防卫"了 。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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