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二 )


(7)没有配偶的男女,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法的 。
处理这类纠纷,应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促使当事人增强法制观念 。
对起诉时双方都已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和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的,可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如经过调解和好或者撤诉的,应着其到有关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起诉时双方或一方仍未达到法定婚龄或不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的,应解除其同居关系 。所生子女的抚养或财产的分割问题,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8)因重婚而提出离婚的,应按照198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签发的(83)法研字第14号文件《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首先由刑庭处理重婚问题 。对离婚问题,要根据婚姻基础,重婚的原因和子女利益等情况酌情处理 。
(9)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由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审理 。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
(10)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 。
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 。
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
(11)因一方劳改对方提出离婚的,应在保护婚姻自由的原则下,考虑有利于劳改人员的改造,以及刑期长短和罪行的性质等情况,予以处理 。对结婚时间较长,生有子女、夫妻感情较好,刑期不长的,应尽量做和好工作,经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
但是,前述指导意见有大量的“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态度还是比较模糊 。
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一直实施至《民法典》出台才废止 。
该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并列举了14种情况,“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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