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在离婚冷静期反悔 离婚冷静期反悔的人多么( 二 )


民法典中所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若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到法院去诉讼离婚的话,就没有所谓的“一个月离婚冷静期” 。如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等事宜均达成一致,即使是通过法院解决也不需要对簿公堂,亦无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能避免很多当事人所担心的“诉讼会引起冲突” 。
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方式:
1.正式立案后达成调解笔录,法院出具《调解书》 。
2.诉前调解阶段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出具《裁定书》 。
最快只需要几周,就能通过法院的程序将方案固定下来并赋予强制执行力,即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谓是“又快又好”!
第二招:签署配套协议以保障自身权益 。
单签离婚协议,一旦对方反悔,相当于推倒重来,所以在双方谈好离婚方案之时就有必要做好恰当的财产安全保护措施,等到对方反悔时就晚了,那时候要做的可能就是应对诉讼的准备了 。
正如上面这个案例,除《离婚协议》外,小帅和小美至少应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并尽可能办理公证手续 。双方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后,关于房屋、车辆、外债的约定就对夫妻二人产生了效力 。在离婚诉讼中,就主要处理解除婚姻关系和子女抚养问题了 。
律师答疑:在上述建议的基础上,有不少客户追问过以下三个问题:
一问:那是不是只要签好《婚内财产协议》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
答:当然不是,《婚内财产协议》主要是将已达成的财产分割方案固定下来 。但就像小帅和小美的案件中,针对孩子抚养权和离婚意愿,还可以先固定哪些证据,采取哪些措施,签订什么文件,都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特别之处,应个案个议 。如有其他需求或顾虑,可以咨询律师后,视案件具体情况增加《借款协议》、《代持协议》、《分居协议》、《遗嘱》等配套文件 。
二问:那《婚内财产协议》是不是改个标题就行了?
答:当然不是,为确保《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我们会非常谨慎考量相关条款的表述,而不仅仅是换个标题 。家事无小事,如果真的走到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步,这一人生大事值得认真对待,不妨花点时间花点钱咨询专业的律师 。
三问:《婚内财产协议》一定要公证吗?
答:《婚内财产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即公证不是生效的要件,但仍然建议能公证尽量公证,理由如下:
1.《婚内财产协议》如涉及赠与,赠与物为不动产应办理过户,动产应实际交付,在办理过户或交付前,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 。但根据民法典658条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依法不得随意撤销 。
2.在公证员的面前签字,能避免日后一方以胁迫、精神不清醒等理由要求撤销协议或认定协议无效 。
3.经过公证这个相对郑重的仪式,会增加双方履约的心理负担,减少反悔的动机 。
办案经验:在文章的最后,笔者分享一个经办案例,跟上述案情非常类似,但幸运的是,客户在决定离婚的那一刻就找到了笔者,时机也是至关重要的 。
紧急介入后,当天就系统性梳理财产情况并起草配套协议,其中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并办理了公证手续,在离婚前将财产高效率分割完毕,这为当事人实现了其多分财产、保住公司经营权、提前处置登记在对方父母名下代持车辆等目标,避免了后续诉讼风险 。
看到这,不少同行或客户可能会对代持车辆能否办公证手续感到疑惑 。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登记在案外第三人名下的代持车辆可以在《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处理并可办理公证手续,但值得注意的是: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有内部约束力,如双方就车辆相关权利与案外第三人产生争议,则另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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