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走被恶犬咬死保定女童上学路?家人:已收50万和解

河北保定市曲阳县9岁女童玲玲(化名)上学途中被恶犬咬死一事引发关注 。澎湃新闻11月27日从曲阳县委宣传部获悉,目前养犬者和女童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狗主人一方已完成赔偿 。受害者家人称已收50万,与对方私了 。
据《燕赵都市报》11月26日报道,就读于崔古庄村小学的玲玲,21日一早在上学途中突遭恶狗撕咬,玲玲父母闻讯后赶到现场赶走恶犬,并立即将玲玲送往医院,然而玲玲因伤势严重不治身亡 。
该报道称,知情人称,伤人的两只恶犬为当地一村民在家中喂养的两只牧羊犬,该村民事后称,并不知两只恶犬已从家中跑出 。
针对此事,曲阳县委宣传部新闻科负责人11月27日告诉澎湃新闻,女童家属与养犬者达成赔偿协议,养犬者已完成赔偿 。但其表示不清楚警方的调查情况 。
《燕赵晚报》11月23日报道称,警方已对此事件刑事立案展开调查 。
【重走被恶犬咬死保定女童上学路?家人:已收50万和解】11月26日下午,曲阳县公安局灵山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该案已交由刑警队负责 。11月27日,澎湃新闻就调查进展情况多次致电曲阳县公安局,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
针对这一事件,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振华向澎湃新闻表示,狗主人或涉嫌犯罪 。
谢振华认为,犬只伤人致死事件一般是由管理措施不当引起,饲养人即使不知道犬只已脱离管理,实际上也属于没有尽充分的管理义务 。因此,不论饲养人是否知情,其均有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
谢振华说,若犬只饲养人已经做好充分管理措施,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犬只出逃并伤人,且饲养员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发现或发现后立即阻止后续危害情况的发生的,则不需负刑事责任 。
谢振华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犬只饲养者一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刑罚可达到有期徒刑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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