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养犬管理条例?天津养犬管理规定2020( 三 )


境外人员携犬在津入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境外人员在其他地区入境后携犬来津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
第二十四条 畜牧部门在检疫或者检查中发现狂犬时,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 。犬尸应当深埋或者焚烧,所需费用由养犬人负担 。
养犬人发现或者怀疑所养犬有狂犬病症状时,应当及时送交畜牧部门检查 。
第二十五条 禁止将狂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剥皮、出售、食用 。禁止乱弃死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安机关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注销养犬登记证,并可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犬出户未携带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机关暂扣其犬,责令改正;不改正的,没收其犬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养犬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暂扣其犬,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并可以对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一般管理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举办犬类展览展销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公共场所从事犬类交易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对出售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六)、(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注销养犬登记证 。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卫部门责令其清除,并可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养犬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补办手续,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畜牧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
第三十三条 养犬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天津养犬管理条例?天津养犬管理规定2020】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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