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养犬管理条例2020

长春养犬管理条例2020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本市设立养犬管理区 。养犬管理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养犬管理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养犬人是指养犬管理区内养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
市工商、牧业、卫生、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第六条养犬实行登记、审验和检疫、免疫制度 。未经登记、审验、检疫、免疫的犬禁止饲养 。
第七条养犬管理区内允许每户饲养1只小型观赏犬 。小型观赏犬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繁殖的幼犬,养犬人应当在60日内自行处理 。
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特殊需要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可以饲养科研实验用犬、表演用犬和导盲犬 。
军犬、警犬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长春养犬管理条例2020】第八条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
第九条养犬证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相关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二)携犬到牧业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进行免费疫病检查,注射疫苗,取得《犬检疫免疫证》;
(三)持《犬检疫免疫证》到市公安机关领取《养犬证》 。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养犬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条《养犬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年度审验时养犬人应当提交有效的《养犬证》和《犬检疫免疫证》 。
第十一条养犬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
(一)每只小型观赏犬第一年为500元,以后每年为300元;
(二)每只表演用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为500元 。
科研实验用犬和导盲犬免收管理服务费 。
第十二条养犬管理服务费和违反本规定的罚款统一上缴市财政部门,专款专用 。养犬管理及检疫、免疫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核拨 。
第十三条养犬人将犬转让的,受让者应当自受让之日起15日内,持原《养犬证》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市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办理完毕 。
第十四条《养犬证》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市公安机关申请补发,市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办理完毕 。

长春养犬管理条例2020


第十五条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15日内,到市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养犬人因故放弃所饲养的犬,应当将犬送交市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并到市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
第十六条养犬人及携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机)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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