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护卫或由于工作的特殊需要: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
(五)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的免疫证明 。
第十四条初次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在获得犬只后十五日内,向公安部门提出养犬申请 。准养犬繁殖新生幼犬时,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妥善处理新生犬:超过三十日的,须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登记 。公安部门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对养犬人提交的申请及其有关证明进行审核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核发养犬登记证、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 。
第十五条已办理养犬登记的养犬人需要继卖养犬的,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三十日内,凭犬只的合法、有效免疫证明和原养犬登记证到公安部门办理延续手续 。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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