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养犬管理条例?西安养犬管理规定2019( 三 )


(三)餐饮场所、商场、宾馆;
(四)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车小汽车及候车场所;
(五)城市广场、公园、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区;
(六)其他明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 。
以上禁止区域,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助残犬的除外 。
第二十九条 烈性犬、大型犬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外出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为犬只带上嘴套或将其装入犬笼 。
第三十条 养犬人、养犬单位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公路乱跑乱窜造成交通事故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三十一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鼓励养犬人、养犬单位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养犬人、养犬单位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减半收取限养费 。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伤害他人责任险 。
第五章 养犬自治管理
第三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居住区限制养犬的自治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养犬登记监督工作;
(二)协助动物防疫部门做好犬只防疫监督工作;
(三)组织本居住区居民、村民依法制定限制养犬公约,并监督实施;
(四)接受居民、村民对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六)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
第三十四条 公安、农业等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联系,对居住区的限制养犬自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
第三十五条 居住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限制养犬自治管理事项,纳入物业管理规约 。
居住区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对居住区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投诉,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本居住区限制养犬自治管理工作 。
【西安市养犬管理条例?西安养犬管理规定2019】第三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居住区实际状况,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养犬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 。
第六章 犬只收容与经营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公安机关设立犬只收容所,负责流浪犬、走失犬、无证犬等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等管理工作 。
第三十八条 养犬人、养犬单位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所 。
第三十九条 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所应当通知养犬人、养犬单位认领 。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到犬只收容所认领 。逾期未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处理 。
第四十条 相关管理协会、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收容流浪犬只 。收容的犬只应当进行狂犬病检疫免疫,办理犬只登记和年检,接受农业、公安等部门的监管 。
第四十一条 从事犬类经营活动,应当具有专门场所 。犬类经营活动场所,应当远离居民生活区和学校、幼儿园,防止犬只扰民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 。
第四十二条 从事犬类交易,必须在公安机关指定的交易市场进行 。
第四十三条 从事犬类养殖、诊疗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取得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到公安机关备案 。
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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