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吉林养犬管理规定( 二 )


市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饲养大型犬或者烈性犬的,应当立即派出警力捕捉或者捕杀 。

吉林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吉林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养犬人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及呕吐物的行为,管理清扫保洁机构及时清扫保洁 。
市城市管理部门在接到饲养犬只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引导和教育市民文明养犬 。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设立一至二个犬只交易的场所 。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遗弃、流浪等犬只的收容场所 。
第十七条 犬只死亡的,在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
禁止自行掩埋、丢弃和非法买卖、赠与、运输、加工等私自处理死亡犬只的行为 。
第十八条 犬只经营、运输和饲养犬只的相关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养犬管理机构、动物疫病防控机构以及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捕捉、捕杀有关犬只,对养犬人处以每犬2000元的罚款 。
(二)违反第五条第一项规定,饲养3只以上犬只的,予以警告,限期5日内处理有关犬只;逾期未改正的,收容有关犬只,对养犬人处以每犬200元的罚款 。
(三)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犬只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或者免疫有效期限届满未重新进行免疫接种的,予以警告,限期5日内进行免疫接种;逾期未改正的,收容有关犬只,对养犬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
(四)违反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年检的,收容有关犬只,对养犬人处以每犬1000元的罚款 。
(五)违反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关于养犬义务和携带犬只外出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养犬人处以200元的罚款;未履行看管义务,致使犬只造成交通事故的,养犬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六)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犬只惊吓或者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未立即将被惊吓人或者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未支付医药费等相关赔偿费用,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拒不改正的,已经按照规定登记、年检的,医药费额度500元(含本数)以下的,对养犬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医药费额度5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对养犬人处以医药费金额5倍的罚款;犬只属于可以饲养但未按照规定登记、年检、免疫的,对养犬人处以医药费金额6倍罚款;犬只属于禁止饲养的,对养犬人处以医药费金额10倍罚款 。
(七)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将伤人犬只送检的,予以警告,限期2日内将犬只送检;逾期未改正的,收容有关犬只,对养犬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
(八)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行掩埋、丢弃和非法买卖、赠与、运输、加工死亡犬只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自行掩埋、丢弃的处以每犬500元的罚款,对非法买卖、赠与、运输、加工死亡犬只的处以每犬3000元的罚款 。
【吉林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吉林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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