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吉林养犬管理规定

吉林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第一条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犬只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养犬管理工作,保证犬只管理必要的人员和经费,配备相应的犬只管理设施设备 。
第四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允许饲养小型犬,限制饲养中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
饲养导盲犬、扶助犬、工作犬除外 。
第五条 饲养犬只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独户居住的场所,每户限养二只以内犬只;
(二)应当征求居住场所楼上、楼下和左右邻居的意见;
(三)接受免疫接种(犬龄超过90日的犬只进行第一次接种,以后每满一年再次接种 。);
(四)犬只免疫接种后,养犬人携犬到公安机关植入电子识别标识;
(五)到公安机关申领《养犬许可证》,领取饲养牌,以后每满一年进行年检;
(六)将饲养犬只情况向所在社区、物业企业通报 。
第六条 携带犬只外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为犬只束长度不得超过2米(中型犬为1.5米)的绳索;
(三)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犬只,并主动避让他人;
(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携带中型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犬只;
(五)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时,征得驾驶员的同意,为中型犬戴嘴套,并将犬只怀抱或者装入犬笼、犬袋;
(六)即时清理犬只的粪便和呕吐物;
(七)即时制止犬只攻击、伤害他人 。
第七条 养犬人应当爱护犬只,约束犬只的嬉戏、打闹、犬吠等扰民行为 。
禁止在独户居所以外的场所饲养、存放犬只 。
第八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喂食犬只,禁止犬只在公共水域内游泳 。
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客运汽车(船)、火车等轨道车辆 。
第九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场所;
(三)医院、诊所等医疗场所;
(四)商场、饭店、宾馆、歌厅等商业经营场所;
(五)体育场(馆)、影(剧)院、博物馆等公众文体活动场所;
(六)养老机构等特殊群体活动场所;
(七)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
(八)候车(船、机)室 。
第十条 早六点至晚八点期间,禁止携带中型犬在人民广场、世纪广场、吉林火车站东广场及西广场、松花江两岸的清水绿带、北山公园、龙潭山公园、玄天岭公园、儿童公园、江北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开放式公共场所活动 。
第十一条 犬只惊吓、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惊吓人或者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支付狂犬病疫苗接种费和医药费,给予被惊吓人或者被伤害人精神抚慰赔偿 。精神抚慰赔偿的具体额度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可以申请基层调解组织予以调解,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被惊吓人或者被伤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
养犬人还应当在24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动物疫病防控机构进行狂犬病检测 。
第十二条 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养犬人必须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立即报告动物疫病防控机构,由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的权力 。
第十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养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养犬的日常管理工作 。
市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养犬管理的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公众的投诉、举报 。
市公安机关在接到犬只伤人的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规定及时派出警力处理 。对其他投诉、举报,应当在2日内处理,或协调其他部门在2日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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