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养犬管理条例2019( 四 )


第三十一条 犬只收容场所、民间犬只救助机构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 , 对收容收养的犬只 , 经检疫合格的 , 允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个人和单位领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 , 适用其规定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 未对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 , 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 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 并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未当场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 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 , 在重点管理区内或者城镇居民生活区内 , 饲养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 在一般管理区内 , 饲养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未拴养、圈养或者未按照规定携犬外出的 ,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 未办理犬只登记的 , 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 , 携犬出户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的 , 处五十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 , 饲养犬只或者携犬进入相关单位和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临时禁入区域的 , 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警告 , 并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未当场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 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 侵占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养犬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 , 携犬外出未按照规定牵领或者未即时清除犬粪的 , 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警告 , 并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未当场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 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 在重点管理区内 , 销售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 在住宅楼内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训练、展览、表演、比赛等经营活动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养犬人 , 是指养犬的个人和单位 。
本办法所称流浪犬 , 是指在户外无人牵领且无法查明养犬人或者无法与养犬人取得联系的犬只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 7月1 日起施行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