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养犬管理规定?承德养犬管理规定

承德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河北省家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公民以及外国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会(自治县)、区设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环境卫生部门组成的严格限制养犬工作领导小组,并相应成立专门组织,各负其责,分工合作 。公安部门是严格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机关 。负责全市养犬许可证牌的制作、发放和审批手续等日常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狂犬疫苗的订购和供应,并对全市城乡养犬进行预防注射、登记、挂牌、发放“家犬免疫证”及狂犬病疫情监测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订购、供应及被咬伤人员的疾苗注射、抢救、疫情监测及《河北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的执行和监督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及犬肉、犬皮的销售等项活动管理 。爱卫会办公室、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公共卫生的管理 。
第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坚持经常地开展严格限制养犬的宣传教育,做好严格限制养犬的工作 。
第六条本市双桥区、双滦区、鹰手营子矿区城市和八县县城为禁止养犬地区(以下简称禁养区) 。城市(含县城)以外区域为准许养犬地区(以下简称准养区)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特定地区划定禁止养犬区域,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第七条本市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 。末经批准,任何公民和单位不得养犬 。
第八条禁养区内严禁公民养烈性犬、大型犬 。驻在上述地区的部队、科研、医院、工厂、仓库等单位,确因警卫、科研、试验等需要养犬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本市许可公民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与体高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公布 。
第九条禁养区内公民养小型观赏犬,犬主必须征得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公民经批准养犬的,每户只准养一只(不含一月幼犬) 。
第十条禁养区内公民养小型观赏犬,犬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以申请: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独门独户居住:
(三)保证遵守有关养大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经批准养犬的自批准之口起十日之内,必须携犬先到畜牧兽医部门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每间隔半年注射一次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牌,并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 。饲养犬死亡居宰后,要将免疫牌、证交回原发证部门 。第十二条经批准养犬的,必须缴纳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 。禁养区内除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外每只犬第一年登记费5000元,以后年度注册费为1000元 。准养区和农牧区内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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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市场、商店、饭店、游览区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游乐场、车站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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