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百色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百色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为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 创建清洁卫生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 结合百色市区现状 , 决定对百色市区内的犬类进行专项整治 。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百色市区具体范围包括:东起百色高速路口东 , 西至百色高速路口西和百色东笋电站 , 北起城北一、二路至澄碧河水库路口 , 南至龙景新区内的建成区、开发区 。
二、凡养犬的单位和个人 , 必须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疫病免疫注射 , 凭免疫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养证 , 才能进行养殖 。
三、凡百色市区内的单位、个人养犬的 , 全部实行家中圈养和栓养 。禁止在公共绿地、公园、广场、街道、车站、码头及休闲观光场所、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逗犬、溜犬、拴(套)养犬只 。

百色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四、因领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需携带犬只外出的 , 需持家犬免疫证、犬只准养证或免疫标志同行 , 并应当将犬只装入大袋、犬笼 , 或者为犬只戴上嘴套、束犬链 。外出时须由成年人牵领 , 应当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 并采取措施防止犬只咬伤他人 。
五、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犬只 , 犬只死亡的 , 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 , 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携犬出户时 , 应带有垃圾袋 , 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 携犬人应当立即装袋清除 。
六、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息 , 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 , 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
七、禁止携犬和放任犬只在河道、泉池及其他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 。
八、养犬人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
九、养犬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 , 由公安、卫生、市政、水产畜牧兽医、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查处 。无《犬只准养证》、《家犬免疫证》或免疫标志的犬只和未栓养、流浪的犬只 , 均属违章犬 , 一律视为野犬 , 由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或街道办进行捕杀 , 捕杀违章犬所需费用由犬主承担 。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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