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因违法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致人发生狂犬病的,由市卫健局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 。
十、西昌市相关部门依法对各类违法、不文明养犬行为实施规劝、治理和处罚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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