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流程
1、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本人生育后30天内向分娩时户籍或居住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必要时,可以经当事人委托,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办理申请 。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 。审核无误后,交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张榜公示7天 。
3、公示无异议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在《妇女住院分娩补助批准书》上签注意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本季度所有申请人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批准书》连同《申请妇女住院分娩补助人员登记表》,报区(市)卫生健康局审核 。
4、区(市)卫生健康局审核无误后,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住院分娩补助批准书》上签注审核意见,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妇女住院分娩补助人员登记表》报区(市)财政局审核 。
5、区(市)卫生健康局将每季度《申请妇女住院分娩补助人员登记表》和《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
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镇(街)卫生健康工作机构 。(点击查看各办理地点信息)
注意:2020年12月17日,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青岛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延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青岛市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申请流程】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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