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女方能要求哪些权益 离婚女方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三 )


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制度,那么女方是否享有婚房的居住权呢?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由此可见,居住权的设立应当以登记为成立要件,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因此,如果没有以上条件,女方并不享有婚房的居住权 。男方父母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要求女方不再继续居住,女方是不能继续居住的 。
9.
我拿了几万块钱给继子买房,现在又离婚了,我可以把钱要回来吗?
继父母为继子女出资买房,应当判断出资性质,如果是借贷,那么继父母在离婚后有权要求继子女偿还出资款;如果出资行为系是赠与,继父母在出资行为完成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出资行为完成后,继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继父母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继父母或者继父母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继父母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如果不具备上述情形,继父母是不能要回出资款的 。
10.
一方父母出资买房需要公证吗?
在实际生活中,或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或是为了下一代的教育,子女婚后购买房屋的现象逐渐增多,由于房价高企,子女购房财力有限,往往需要父母的资助,为了子女能够安居乐业,很多父母也愿意出资帮助子女购房 。由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以及归属关涉各方切身利益,往往成为社会热点 。在日常的法律咨询中,经常有老年朋友向我咨询,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是否需要办理公证?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会被认定为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 。这种情况下为子女购房出资,所购房屋归属是非常明确的,并不需要事先特别约定的,也就不需要公证的 。
另一种情况是由于房价高企,一方父母可能无力单独承担购房负担,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并不鲜见,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对于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被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因此,如果父母出资购房的目的仅仅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最好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出资性质以及房屋产权归属 。如果对书面协议还不够放心,可以进行公证,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减少纠纷的发生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离婚时女方能要求哪些权益 离婚女方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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