瓷砖|离婚后就房产又再次约定过户条件,被起诉过户被告方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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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四的委托 , 指派我作为张三诉李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被告李四的诉讼代理人 , 接受委托后我查阅相关证据 , 出庭参加庭审 , 现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 , 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应还42911.4元 , 实付40330元 , 系事出有因 , 情节轻微 。
诉争房产 , 其每月应还房贷2524.2元 , 2019年4月至2020年8月计13个月 , 应还贷款总金额为42911.4元 。 李四通过微信、银行转账、银行存款共向张三支付40330元 , 差额为一个月的按揭款项 , 未能全额清偿有以下原因:1.众所周知 ,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 众多从业人员被隔离 , 而从事工程业务的工地亦被限制开工 , 被告从而无收入来源 , 无法及时足额支付 。 2020年2月1日 , 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 亦对房屋贷款的展期事宜作出了相关规定;2.自2018年3月3日离婚以来 , 已向原告支付84401元 , 除以每月应还2524.2元 , 等于33.44个月 , 而2018年3月至2020年8月为30个月 , 被告认为2019年4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的款项已远远大于应还的贷款 , 在2019年4月1日后又因疫情原因从而还款金额相对较少 。
纵观原告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可知:张三其贷款账户未产生逾期还贷的记录 , 即其并未出现因偿还贷款事宜而列入信用不良名单 , 且自疫情相对减轻之后 , 被告均及时且足额的支付了应还款项 。 可知:情节相对轻微 , 并未对原告造成较严重的后果 。
二、李四的行为不应因《补充协议》而导致所有权转移 。
《补充协议》的签订系基于李四念及张三的几年感情生活 , 且张三存有欺诈(并不欠3期房贷;3期房贷应为13669.4元非18900元)、且故意(事先拟定;拍摄视频) , 内容明显显失公平 , 在李四基于双方和好(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而签订 , 债权导致物权变动 , 故应无效或可撤销(自此次起诉 , 方知晓具体的按揭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若认为李四存在违约行为 , 则责令李四承担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 , 而不是承担过重的责任(转移所有权) 。
李四保证今后每月亦会如期、足额向原告银行卡支付应还款项 , 若产生一期逾期情况 , 李四自愿承担相对较重的法律后果 , 对此可在法院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 , 由法院出具具有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民事调解书 。
以上代理意见 , 望予以核查认定 , 并慎重考虑 , 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 谢谢!
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李振兴律师
2020年1月1日
附:还款明细
通过银行转账:
18年
3月9日2000
3月20日2300
3月20日1300
4月19日1300
4月19日2300
5月20日1300 。
5月20日2300
18年6月3日3500 。
18年6月5日2100
6月20日1300 。
6月20日2300 。
18年8月20日1300 。
8月20日2330 。
18年9月21日200 。
19年8月13日2300 。
19年9月19日800
19年9月18日2000
19年10月19日2300 。
19年11月20日1000.
19年11月21日500 。
19年11月22日500 。
19年12月19日1000
20年1月18日2000 。
20年2月21日1000 。
20年3月22日1800 。
2020年4月20日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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