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高院:父母帮已婚子女购房之出资,无赠与意思的认定为夫妻债务

作者:初明峰 刘磊 刘晓勇高院|高院:父母帮已婚子女购房之出资,无赠与意思的认定为夫妻债务

裁判概述:父母为子女婚后买房进行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案情摘要:1. 2014年8月30日,李颖与刘如河登记结婚。2. 2015年2月27日,李颖(买受人)与北京金科展昊置业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购房合同。刘金塔与黄敬华(系刘如河的父母)支付了案涉房屋的全部购房款,共计为1372062元。3. 2017年5月22日,刘如河向刘金塔与黄敬华出具借条,载明:我与李颖于2015年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屋,向父母刘金塔、黄敬华借款1372063元。4. 刘金塔与黄敬华诉至法院要求李颖与刘如河二人返还所借的购房款。争议焦点:刘金塔与黄敬华为子女的出资款是否为借款?法院认为:高院|高院:父母帮已婚子女购房之出资,无赠与意思的认定为夫妻债务

案例索引:(2019)京民申2635号相关法条:高院|高院:父母帮已婚子女购房之出资,无赠与意思的认定为夫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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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分析:本文援引判例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见上文)?部分观点认为根据本规定的字面解读,可得出法律认为“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肯定是赠与行为”的结论,至于赠与对象是谁,有明确指向的以指向为准,无明确指向则根据本规定依据赠与行为发生在子女婚前还是婚后做不同的推定。部分人认为上述观点显然不妥,本法条的上述解读完全可能强迫违背父母方的真实意思,不能依此否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系临时出借(帮助)的情形存在,即不能推定父母有赠与的意思。本法条应当是在父母明确表示系赠与行为但未明确表示赠与对象时适用。父母出资当初未明确赠与的,其对自己是否赠与当然有事后决定权。本文援引判例即是本观点,笔者特别赞同。第二问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本文认为对于此种情形,虽然没有夫妻二人的共同签字认可,但对于如此超出子女生活消费水平的金额,并且实际由夫妻婚共同享有房产财产权益的,该子女对父母资助的偿还义务符合现行法律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笔者赞同,特此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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