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的房子离婚如何分割,离婚时农村房屋能否分割


农村建的房子离婚如何分割,离婚时农村房屋能否分割


【律师小结】
离婚财产分割时,农村房屋是较为特殊的财产,许多情形下女方要求分割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总体来说,符合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离婚分割的前提,一般表现为婚内共同建造、婚内接受赠与等,作为原告一方,则需要对符合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针对性地举证,共同建造房屋的证据,婚内分割析产的证据等等 。农村房屋的分割问题,有时涉及拆迁后的补偿款分割、安置房屋的分割等,较为复杂 。本文通过以案例的形式盘点农村房屋在离婚分割时的裁判观点 。
【部分案例裁判规则汇总】
一、婚前男方父母建造,婚后分家析产将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205号张某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观点:因析产时已经结婚,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性质和一户一宅的农村宅基地政策,案涉房屋及拆迁后的补偿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
二、宅基地登记在男方母亲名下,两代人共同居住在该宅基地上房屋,共同居住期间翻建增加面积,房屋未登记产权,旧村改造后分得房屋的,在尚未分家析产时,两代人均有权居住 。宅基地登记权利人主张所分得房屋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案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民终606号刘某占有物返还纠纷案
三、婚前建造并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要求分割,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3民初11798号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裁判观点:争议焦点为宅基地上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涉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时间早于原被告结婚登记,即使该行为系赠与行为,该赠与的意思表示也发生在原被告结婚登记之前,并非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变更登记仅为该赠与行为的公示行为,产生的效果为对抗效力,故原告认为系对双方的赠与,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是否为涉案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应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相关规定批准,涉及村民身份问题,关于该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确定的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即使宅基地上房屋权属包含在涉案宅基地使用权证中,该房产也并非原被告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分割涉案宅基地上的房屋,本院不予支持;
四、婚内建造房屋已经坍塌无法居住,后由本村的女婿一家翻建,女婿成家后也未另外申请宅基地,拆迁时也是由女婿签订拆迁协议,由于原物已不存在且丧失居住功能,后由第三人夫妇原地翻建并进行了拆迁,法院认定第三人占有使用回迁房屋,第三人获得回迁房屋并不能当然认定为原告所受损失 。
案例: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9民终4440号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五、婚后共同修建房屋,无宅基地使用手续或土地批复手续,没有建筑规划手续,不予分割处理 。
案例:济南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3)莱城民初字第1698号孟某离婚纠纷案
六、原被告婚后居住的房屋涉及到案外人权益,本案对房屋不做处理 。双方可另行协商或另行主张权利 。
案例:(2007)宝民一(民)初字第6646号沈某离婚纠纷案
七、农村建房批准证书、宅基地使用批复均显示登记在男方父母名下,女方主张拥有共同产权,但没有提交证据的,不予支持 。
案例: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日民一终字第473号葛某离婚纠纷案
八、婚前建造房屋,女方以村委会开具的婚前同居证明主张婚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但因村书记和会计等人均不承认自己开具了证明,法院不予采信,认定房屋为婚前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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