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本案的系典型的购房户与开发商间就房屋产权面积差异是否应当补差而发生的纠纷 。处理该类问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面积差异产生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是对因误差而产生面积差异时处理的规定,那么要适用该条款首先要判断面积差异是否是因“误差”而产生 。这里所指的“误差”应当是指开发商善意正常修建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的实际修建的房屋面积与原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不一致的情形 。所谓“客观原因”主要是指受工程技术上的局限,即工程施工中的正常技术误差范围 。本案中,面积差异并非是因施工的原因导致,而是由于主观上,开发商擅自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了变更所致,不属于上述“客观原因” 。因此,在面积差异的产生并非“误差”导致时,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此时,对于实际产权面积与合同面积不一致时,实际上开发商已构成违约,但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若达不成补充协议,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房屋实际面积较合同面积增大的情况下,在诉讼中,法院可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酌定购房人对增加的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向开发商支付对价,若增加的面积购房人没有使用或者无法使用的,则开发商要求对增加面积进行补差的主张不应支持 。二、房屋实际面积较合同面积减少的情况下,开发商除应按合同单价向购房人退还购房款外,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二、面积差异的大小 。在确定面积差异产生的原因系上述“误差”所导致,那么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该规定明确,应严格按照执行 。
收房后发现房屋面积有差异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吗法律分析:收房后发现房屋面积有差异,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约定处理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
房屋面积和签订合同时面积不符怎么办【房屋面积不准确可以不签字吗】商品房面积与买房合同约定不一致超出3%时买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未超出3%时可以按照面积误差比例和约定的价格决定是由买方进行补足还是卖方独立承担或者卖方进行返还及双倍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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