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发票抬头是什么 发票抬头是什么( 二 )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
05
问:
分公司已注销,如何查询纳税申报表?
答: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办理材料:一、纳税人自行查询时需要提供纳税人有效的身份认证和识别 。二、纳税人书面申请查询:1.《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1份2.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核验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1.授权他人委托查询时还应报送:(1)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2)由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1份办理地点:1.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移动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 。具体地点和网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2.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
06
问:
如何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相较于红字纸质专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 。
具体来说,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流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是购买方或销售方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
根据购买方是否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开具《信息表》的方式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购买方开具《信息表》 。如果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购买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不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第二类是销售方开具《信息表》 。如果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
第二步是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自动校验 。
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
第三步是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
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查询到已经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后,便可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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