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区房|为买学区房假离婚 假戏真做人财两空( 二 )


关于陈某婚前房屋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该房屋系陈某第一次婚前个人财产 , 且在陈某与王某第一次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中也约定为归陈某单独所有 。 而在陈某与王某复婚后 , 陈某自愿将上述房屋过户给被告 , 并约定为王某单独所有 , 此时应视为对王某的赠与 , 现该房已经过户至王某名下 , 完成了赠与 , 故上述房产应为王某个人财产 。
关于双方离婚后、复婚前购买的学区房 , 法院认为 , 该房产的首付款虽然是陈某父母出资 , 但陈某的父母表示该款项及房产均是给王某的 , 且房产初始即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 , 因此应当归王某所有 。 但考虑到双方复婚后由王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 , 陈某在购房过程中亦有付出 , 法院酌定由王某支付陈某房屋增值款8万元 。
“婚姻是严肃、庄重的 , 并非玩闹和利益的附属品 。 ”法官提醒 , 离婚是一种身份关系变动的法律行为 , 具有法律效力 。 一旦离婚 , 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就不再受法律保护 , 一方拒绝复婚 , 另外一方也无权干涉 , 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切勿因“小利”而失“真情” , 切记“假离婚”不可为(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 赵倩)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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