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儿统筹医疗管理办法


小儿统筹医疗管理办法



为加强管理 , 保证干部职工子女的基本医疗 , 对小儿统筹医疗(以下简称“儿统”)管理作中下规定:
(一)享受条件
1、凡局机关正式职工子女 , 年龄在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 , 没有参加工作以前 , 经家长申请 , 局审核 , 均可参加“儿统”(参加“儿统”前 , 需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3、凡符合条件的 , 新生婴儿在出生两个月后;外地调入 , 在报进户口一个月后 , 办理参加“儿统”手续 。
3、已随父母一方享受劳保待遇和违反计划生育所生的子女 , 及中途自行退出“儿统”的不再参加 。
(二)门诊定额标准
凡参加“儿统” , 每人每年门诊医疗费定额300元 , 同时 , 不再从家长工资中扣除儿统费 。
(三)奖励与自负
1、奖励 。 门诊医疗费全年不满300元 , 节余部分全额奖励 。
2、自负 。 门诊医疗费超300元 , 自负超额部分的30% , 全年累计报销超过1000元后全部自负;住院费自负15% , 并相应扣减门诊定额 , 全年累计报销超过3万元后全部自负 。
(四)管理制度
1、凡“儿统”人员必须在居民医保定点医疗就医 , 如需转上级(外地)医院住院治疗 , 应由本市定点医院主治医师开具证明 , 经本局同意后方可 。
2、报销医药费时 , 必须随带医疗病历卡、医院配药清单 , 先到居民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报销 , 再由单位给予报销 。
3、有关医疗服务、大型仪器检查、药品等费用报销范围 , 按居民医保规定的报销范围执行 。
【小儿统筹医疗管理办法】 4、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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