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狗|夫妻一方满着对方出售共有房屋, 对方能否主张追回该出售的房屋?

老狗|夫妻一方满着对方出售共有房屋,  对方能否主张追回该出售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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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狗|夫妻一方满着对方出售共有房屋,  对方能否主张追回该出售的房屋?


现实生活中 , 夫妻一方满着对方出售共有房屋的情况并非罕见 , 在此情形下 , 另一方能否以对方无处分权为由 , 主张追回该出售房屋呢?答案是肯定的 , 另一方可以主张追回该出售房屋 , 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根据法律规定 , 无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 , 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 , 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可见 , 法律已将不动产列入善意取得对象范畴 。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转让人将其有权占有的他人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


交付或登记于买受人名下 , 如买受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 , 则其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 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的法律制度 。 要认定受让人是善意取得 , 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其一 , 受让人在取得受让不动产时必须是出于善意 。 即受让人在取得受让不动产时主观上不知道出让人是无权转让该不动产 , 如果受让人在出让人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时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转让该不动产 , 则可认定受让人主观上不存在善意 。 其二 , 受让人在取得受让不动产时必须已支付了合理对价 。 合理对价是指房屋价款与物之价值(通常是市价)基本相当 ,

【老狗|夫妻一方满着对方出售共有房屋,对方能否主张追回该出售的房屋?】
排除不合理低价或无偿转让等情形 。 如果受让人在取得受让的不动产时没有支付对价或者支付远低于市价的对价则不能认定受让人在进行交易时主观上是出于善意 。 其三 , 受让人在取得受让不动产后已经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了不动产登记 。 符合上述三个条件 , 房屋的原所有权人就不能向受让人主张追回其受让的房屋 。 为了保护房屋原所有权人的权益 , 法律规定 ,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 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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