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原文 宝山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官方原文 宝山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宝山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为全面助力科创中心主阵地建设,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调 动各方力量资源,加强区人才公寓筹集、租赁和资助管理,积极缓解人才阶段性住房困难,根据《上海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 和本市《市级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区人才公寓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动态监 管原则 。
第二条 建立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机制 。在区人才工作 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经委、区科委、区商务委、 区财政局和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共同参加 。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全区人才公寓筹集、租赁和资助等工作,研究相关政策制 度和重大事项,搭建全区人才公寓供需对接平台,指导协调各街 镇、园区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
第二章房源要求
第三条 区人才公寓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具有规土、 建设、消防等合法手续,房屋质量、安全、消防符合要求;周边 交通相对便捷,公共设施配套相对齐全;房源以成套小户型为主,室内普通装修,配有基本生活设施和家电设备.
第三章房源筹集
第四条 区人才公寓按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街镇和园区自建 人才公寓、单位自建人才公寓、市场化人才公寓四种类型,分别 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1.本区公共租赁住房.以本区公共租赁住房中地理位置较 好、周边交通相对便捷、公共设施配套相对齐全的房源为主体, 在本区域内,由区房管职能部门根据需求相对均衡配置.
2.街镇、园区自建人才公寓.主要指街道、镇、园区在辖区 内自建(含购买) 的人才公寓,由各街道、镇、园区通过收购或 集中配建租赁商品房、征收安置用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
3.单位自建人才公寓. 鼓励区域内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利用闲 置土地、厂房等,依法依规自建、配建或购买人才公寓.
4.市场化人才公寓.鼓励具有合法资质,经相关职能部门推 荐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和租赁管理机构,整合本区范围内配建的租 赁商品房等市场资源开发人才公寓 。市场化人才公寓集中运营房 源一般在50套及以上.
第四章备案管理
第五条 对通过以上渠道筹集的人才公寓房源由区住房保障 房屋管理局实行备案管理 。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区住房保障房 屋管理局直接备案;街镇和园区自建、单位自建及市场化人才公寓房源,由街镇、园区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和租赁管理机构向区住 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区人才 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规土、消防等部门对房源进行考 察审核后,列入区人才公寓备案管理.其中,街镇、园区自建人才公寓原则上应纳入区人才公寓备案管理 。
第六条 建立人才公寓管理信息平台.信息平台适时发布、 更新人才公寓房源、房型、分布、价格、租赁等相关信息 。
第五章租赁对象
第七条 在本区企业及教育、卫生健康类事业单位工作,且 符合下列条件的优秀人才,可租赁区人才公寓.
(一) 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法人登记)、税务登记在宝山区域范围内;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符合科创中心主阵地建设或本区产业发展方向、成长 性较好,且为宝山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企业;
(2) 上年度区级税收百强企业;
(3) 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
(4) 民营企业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 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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