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面上的饮品店层出不穷
多得让人眼花缭乱
一点点、喜茶、乐乐茶
奈雪的茶、machi……
网络图片
看着饮品店门口长长的队伍
你是否也萌生过加盟开店的想法?
这不,陈女士、王女士和秦先生三人就不约而同地加盟了一家奶茶店,却由此引发了纠纷,用他们的亲身经历给那些有加盟开店想法的朋友们好好上了一课 。
陈女士:加盟时一时脑热,转身就后悔了,还能回头吗?
今年40岁出头的陈女士没有开店经验,因为看到家楼下的奶茶店生意红火,于是也动了开奶茶店的心思 。她通过上网搜索,找到了一家奶茶店的加盟信息,经过前期了解和实地查看,陈女士很快与这家奶茶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获得了奶茶品牌和商标的使用权,并由奶茶公司提供包括开店选址、店面运营、经营管理等在内的服务和培训,合同有效期一年,陈女士如约交纳了加盟费及保证金共计28万元 。
合同签订后,陈女士就迫不及待地把这个消息告诉了自己的闺蜜,谁知立马被泼了“冷水”——“我的一个朋友去年就因为开饮品店,亏了不少钱呢!”想到自己没有开店经验,这个品牌在杭州也不多,不知道前景如何,陈女士感到很后悔,觉得自己太冲动了,于是向品牌方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费用 。后协商不成,陈女士在签订合同20天后,将该奶茶公司起诉到下城法院 。
下城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酌情扣除奶茶公司已提供部分店面选址服务的费用后,返还陈女士大部分加盟费和全部保证金 。
法官:“冷静期”了解一下,想清楚了再做决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该规定赋予了被特许人单方解约权,即使双方订立的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被特许人也依法享有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就是特许经营中的“冷静期”,换句话说,就是给加盟者一点时间冷静冷静,想清楚了再做决定 。本案中,陈女士在签订合同后不足一个月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应当认定为在合理期限内,且没有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故可以解除合同并返还相关费用 。
王女士:签了合同后一直没开店,也没怎么享受加盟服务,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吗?
上海的王女士也是这家奶茶品牌的加盟者,于2018年4月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一年,随后支付了35万元的加盟费和3万元保证金 。与陈女士“火急火燎易冲动”的性格不同,王女士做事似乎有些“拖延症”,在交纳加盟费后,她一直没有去领取开店所需的资料包,也没有主动接受品牌方提供的经营管理培训 。同年6月,她告知品牌方自己打算在下半年开店,具体时间还没确定,等店铺看好后会再联系品牌方 。
时间过得很快,就这样毫无动静地到了10月,王女士突然因为各种原因不打算开店了,于是向奶茶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 。后协商不成,王女士将奶茶公司起诉到下城法院 。
下城法院经审理,酌情确定奶茶公司返还部分加盟费17.5万元和全部保证金,驳回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
法官:“拖延症”代价不小,怠于履行也担责 。
本案中,王女士在签订合同后,未能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怠于参加培训、开店经营等,并在合同签订半年之后才提出解除合同,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属于违约情形,而奶茶公司不存在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情形,所以王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依据不足 。合同到期后,王女士仍未开店,考虑到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一方面王女士虽未实际使用奶茶公司的经营资源但占用了一定商机,另一方面奶茶公司也确实未提供相关服务,故酌情由奶茶公司返还部分加盟费及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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