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保参保相关条例( 二 )


(五)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根据医保经办机构要求,向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定期上缴医疗保险费、上报参保缴费汇总表和免缴人员花名册 。
(六)在本市各类学校就读的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医疗保险费由学校代收代缴 。学校统一审核本校学生参保资格并收集参保基本信息后,通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学生医保网上申报”系统,完成学生的参保信息录入与核对,并提交医保经办机构审核 。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反馈后,学校将学生参保缴费汇总表、免缴人员花名册、免缴证件(证明)复印件和收缴的医疗保险费报送、划转至所属医保经办机构 。中小学生参保缴费由学校所在地的区医保经办机构管理;大学生参保缴费由市级或县(市)医保经办机构管理 。
(七)在校学生可在学制期限内办理预缴参保手续 。其中,中小学生可以办理3年以内的预缴参保手续,大学生可以办理5年以内的预缴参保手续 。办理预缴参保手续后,按规定享受预缴期内的医疗保险待遇 。今后年度缴费标准有调整的,不再按调整后的缴费标准进行补退 。各类免缴人员不适用预缴参保办法 。
(八)免缴人员须主动提供有效期内的相关证件或证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所在学校或医保经办机构初审并编制免缴人员参保花名册,经街道(乡镇)或区民政、残联部门审核确认后,集中办理参保登记 。
(九)已申领社保卡参保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重新制作社保卡,应到参保地社保卡经办机构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未申领社保卡参保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相应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参保人员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时,应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成年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人)及社会保障卡 。由代办人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其中,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关键信息需要变更时,应提供由公安户证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信息变更登记证明 。
四、参保关系接续与补办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年度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因漏报或户(学)籍转入等原因需要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按本办法要求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补办手续 。自参保人员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当月起计算设立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的次月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
(二)下列人员因基本医疗保障关系接续等原因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自补办的次月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1.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断一个月内人员;
2.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中断次月起三个月内转入人员;
3.本市原新农合参合人员在新农合参合年度最后一个月起三个月内转入人员;
4.部队转业(复员)转入本市户籍(学籍)次月起三个月内人员 。
(三)本市户籍年度内新出生的婴儿在出生次月起3个月内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其中出生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跨医保年度的,其出生之日所在年度与下一年度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医保年度,均按全年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
(四)参保人员办理年度参保缴费手续后,在参保年度起始前新具备免缴条件,或符合免缴条件的人员遗漏未申请参保的,应在待遇享受期之前办理变更参保手续或补办参保手续 。
(五)年度中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其人员类别按参保年度起始前一天对应的年龄计算,其缴费标准及医疗费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等按本年度全年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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