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保参保相关条例


宁波市医保参保相关条例


宁波市医保参保相关条例
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
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工作,根据《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甬政发〔2015〕5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一、参保范围与对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是指未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的以下人员:
(一)本市户籍,6周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
(二)本市范围内各类中学(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具有本校全日制学籍的在册就读学生,本市户籍6周岁(含)以上18周岁(含)以下未在本市入学的其他未成年人(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三)本市范围内各类高等院校(含技师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籍本专科学生、全日制学籍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四)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
技师学院(校)同时招收相当于高中学历和相当于高等教育学历两类学生的,属于同一学校学籍的学生,按同一人员类别统一参保 。
各类人员的年龄计算以参保年度起始前一天,即12月31日为基准日 。
二、参保类型与缴费标准
(一)市区成年居民可根据本人情况按年度选择A档或B档参保类型,并按对应档次缴费享受医保待遇,年度内不可变更参保类型 。婴幼儿、中小学生、大学生参保不分档次 。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成年居民分档选择办法或实行一档标准 。
(二)市区范围内个人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婴幼儿400元,中小学生150元,大学生100元,成年居民A档700元、B档400元 。县(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另行明确 。
(三)本市户籍的重点优抚对象、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低保对象、扶助对象、国家供养对象(包括“五保”人员、“三无”人员及孤儿),上述五类对象为免缴人员 。免缴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其资格确认以办理参保登记日为准 。市区范围内免缴人员中的成年居民统一按A档标准参保,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参保类型 。
(四)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根据待遇保障要求及参保人员结构、医疗消费水平等因素经市政府同意后可适时调整 。
三、办理时间与参保手续
(一)市区范围内,每年9月15日至11月27日为次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办理时间,其中,在校学生从9月1日开始办理 。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县(市)参保缴费手续办理时间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另行明确 。
(二)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需要提供的材料:首次参保的,应提供参保人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寸近期彩色证件照片一张,已申领社保卡参保人员还应提供社保卡;续保的,应提供参保人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由代办人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三)婴幼儿、未在本市入学的其他未成年人和成年居民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或由街道(乡镇)组织的社区(村)代办点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
(四)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应按要求填写《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或按要求完成《参保(续保)花名册》中本人参保信息的核对和确认,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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