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二 )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 , 下同 。以下简称单位)代为办理 。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 , 单位应当代为办理 , 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含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 , 下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 , 纳税人应在2022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 , 补充提供其纳税年度内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 , 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 , 单位不得代办 。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 , 纳税人与受托人需签订授权书 。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 , 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发现年度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 , 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 , 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 ,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 。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 , 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 , 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
选择邮寄申报的 , 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 , 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 , 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 , 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 , 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 。纳税人需仔细核对 , 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 , 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年度汇算相关资料 , 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
九、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 , 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 , 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 , 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 , 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主要收入来源地 , 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 , 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 , 年度汇算期结束后 , 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
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 , 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 。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 , 在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年度汇算地) , 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 , 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 , 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 , 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
为方便办理退税 , 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 可选择使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 , 便捷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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