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 , 但未被当事人知悉 , 掌握的证据 。
2、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 , 且有条件取得 , 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 , 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
3、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 , 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 。
4、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 , 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 。
【二审新证据如何认定】5、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 , 经法院准许延期 , 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 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 。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 , 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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