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政策解读( 二 )


五、完善有关群体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规则
主要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所涉群体的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点作了明确:一是时间点延后的情形 。因所在地人民政府贯彻粤府〔1993〕83号文延迟实施时间的,从1994年1月至所在地贯彻粤府〔1993〕83号文的实施时间的上月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是涉及跨省流动的情形 。1994年1月后由外省进入我省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其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按转出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涉及跨制度流动的情形 。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改革,改革后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保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国家已出台政策明确 。对于2014年9月底前,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
此外,明确参保人的视同缴费年限由待遇领取地负责审核 。
六、关于待遇平稳衔接的过渡
为实现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对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算的部分,用5年时间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第一年(2021年)发放30%,第二年(2022年)发放50%,第三年(2023年)发放70%,第四年(2024年)发放90%,第五年(2025年)及以后发放100% 。2020年12月31日前视同缴费账户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计息,2021年至2025年按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增长率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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