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受理后生成登记备案受理回执号 , 受理回执号作为当事人查询登记备案处理进度的凭证 。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完成后 , 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生成《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并提供登记备案电子证明 。
租赁当事人可以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 , 自行打印《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应当将商事登记和税务征收中已经掌握的房屋租赁信息及时共享至政务服务平台 。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已经通过政务服务平台获取房屋租赁信息的 , 租赁当事人可不再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租赁当事人需打印《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 应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补充完善资料 。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反映的租赁信息 , 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巡查 , 核对相应的租赁信息 。
第十四条 出租人、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房屋租赁经营范围的机构对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
【全文 2022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 有效期5年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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