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21年12月01日
失效日期:2026年12月01日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规则透明、体系完善、监管到位的住房租赁市场环境 , 推动现代住房租赁产业发展 , 加强房屋租赁信息采集 , 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适用本规则 。
第三条 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则的组织实施 , 指导、监督各区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 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和备案数据的汇总、统计 。
区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以及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项 。
第四条 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 , 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 , 为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社会公众提供房屋租赁信息发布、查询等服务 。
第五条 出租人、承租人、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房屋租赁经营范围的机构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办理相关业务的 , 应当先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实名注册 。
第六条 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房屋租赁经营范围的机构对外出租房屋的 , 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后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上传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合法来源资料)、出租人身份证明 , 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源核验 。
第七条 录入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并获得房源核验码的房屋信息 , 可以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门店现场或网络信息平台等渠道发布房源信息时予以标注 。
承租人可以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求租信息 , 也可以查询房屋租赁信息 。
第八条 租赁当事人应当在订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双方自行签订合同的 , 可由租赁当事人单方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企业租赁房屋 , 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对经本机构促成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 , 由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租赁企业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 , 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
第九条 租赁当事人可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或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申请登记备案 。
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 应当录入并上传以下资料:
(一)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二)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合法来源资料;
(三)房屋租赁合同 。
提供房源核验码的 , 只需上传承租人信息、房屋租赁合同 。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的 , 可同步办理登记备案 。
变更或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 , 应当提供原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号码并上传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提前解除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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