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总督和巡抚有什么区别

【清末总督和巡抚有什么区别】

清末总督和巡抚有什么区别


总督和巡抚合称“督抚”,都是从明朝开始设置的 。政府派大臣处置地方军政事务,分别是“总督某地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和“巡抚某地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前者就是总督,后者就是巡抚,都属于临时性质事罢还朝 。清朝时,正式以督抚为地方最高长官 。总督管辖一省或二三省,冶理辖区内的军民要政 。巡抚是省级地方长官,总揽一省的军事、吏治、刑狱等事 。鸦片战争前,清朝全国有8总督16巡抚 。8总督为:直隶、陕西、甘肃、浙江、湖南、湖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福建、江西 。东北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的督抚一直到公元1906年才设置 。直隶、四川两省只设总督,不设巡抚 。甘肃巡抚于1754年撤去,由陕甘总督兼任 。公元1884年,建新疆省,开始设甘肃新疆巡抚,驻乌鲁木齐 。公元1885年,台湾建省,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驻台北,福建巡抚由闽浙总督兼任 。其余各省则督抚并置 。总督的官品高于巡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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