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职工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标准+对象+流程( 二 )


2.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 。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参保人员因工死亡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待遇分别按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规定执行 。
3.退休人员死亡的,其养老金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 。因遗属滞后申报死亡信息造成多领养老金的,多领金额应在亡故待遇中扣回;不足扣回的,由其遗属予以退回 。
4.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 。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以退还 。
5.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办理遗属待遇申领手续时,一并办理其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及余额申领手续 。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可全部依法继承,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办结上述手续后,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
6.2021年8月31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仍按原规定计发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经核定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可继续按原标准领取,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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