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这样确定的:
从全国看,《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领取期限是这样规定的:
【合肥失业保险金申领标准】关于领取期限,《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
在外地失业,想领失业金,但是被要求回户籍地办理相关手续,应该怎么办理?领取的标准是按照外地失业金领取还是按照户籍地所在地的失业金领取?
根据《关于省外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转迁有关问题的批复》(皖人社秘〔2018〕229)号规定:我省户籍人员在省外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后回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不再核验其是否符合《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14条第1、2项领取条件 。其领取月数按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月数确定,计发标准按申领时户籍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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