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异地就医人员应在就医地已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凭医保电子凭证、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遵守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流程和服务规范 。
第十四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对异地就医患者进行身份识别,确认相关信息,为异地参保患者提供与本地医保患者一样的诊疗和结算服务,实时上传就诊和结算信息 。建立异地就医参保人身份核实制度,并纳入对协议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内容 。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门诊费用具体审核 。
第十五条??门诊慢特病病种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下发的统一病种名称和编码 。
第五章??门诊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 ?门诊费用结算是指就医地经办机构按协议或有关规定向定点医药机构支付费用的行为 。跨省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的支付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规定 。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就医地经办机构按照就医地支付范围和规定对每条费用明细进行费用分割,经国家、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时传输至参保地,按照参保地政策规定计算出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以及各项医保基金支付的金额,并将结果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 。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根据定点医药机构提供的票据,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协议支付 。
第十九条 ?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实行按月结算 。协议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月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 。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成门诊医疗费用审核并按照协议规定时间与医疗机构完成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申报结算资料包括:
1.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汇总表;
2.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明细表;
3.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单;
4.协议医疗机构结算票据;
5.其它资料 。
第二十条 ?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 。医保经办机构每年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协议情况,确定年度履约保证金返还额度 。
第六章? 门诊费用跨省清算
第二十—条 ?门诊费用跨省清算是指各级经办机构之间确认有关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的应收或应付额,据实划拨的过程 。
第二十二条 ?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以省为单位,按月与其他省(市、区)进行统一清算 。门诊费用跨省清算资金由参保地省级财政专户与就医地省级财政专户进行划拨 。各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将收到的清算单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同级财政部门 。参保地省级财政部门在确认跨省异地就医资金全部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对经办机构提交的清算单和用款申请计划审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就医地省级财政部门划拨清算资金 。就医地省级财政部门依据清算单收款 。因费用审核发生的争议及纠纷,按经办规程规定妥善处理 。
第二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实行按月清算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省际间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清算业务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采取按月逐级上解模式,各市(州)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省级经办机构下达的清算通知书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上解和清算 。
第七章? 预付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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