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湖南省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湖南省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湖南省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管理办法】湖南省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需求,提高服务水平,规范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流程,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省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省外定点医药机构的门诊就医、药店购药行为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参保人在跨省异地就医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纳入直接结算范围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保人员跨省异地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
第四条 ?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全省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门诊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参保人员跨省门诊异地就医结算费用数据生成、数据储存和数据交换,负责省际间跨省门诊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市(州)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完成本辖区内跨省门诊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各级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跨省门诊异地就医人员备案、费用结算和清算以及费用审核、协议医疗机构监管等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及时划拨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和清算资金,加强与经办机构对账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
第五条 ?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先预付后清算,跨省门诊费用预付金并入跨省异地住院费用预付金统一测算及管理 。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参保地医疗保险基金 。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六条 ?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中符合参保地规定的异地门诊就医及药店购药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有关规定的人员 。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有关规定的人员 。
(四)转诊转院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规定的人员 。
(五)其他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规定的异地门诊就医及药店购药人员 。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七条 ?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的参保人员,可同步开通跨省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再重新办理备案,在备案的就医省或地市选择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门诊慢特病就医须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
第九条 ?其他情形的备案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政策办理 。
第十条 ?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人员信息变更 。
(一)已完成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若异地居住地、定点医药机构、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可以直接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并经其审核确认 。
(二)异地就医人员的待遇享受状况变更,如暂停、恢复、终止等,参保地经办机构必须及时办理 。
第十一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可为参保人提供自助异地就医备案服务,实时上传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备案信息至国家异地就医管理系统 。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按照合理分布、分步纳入的原则,在省内异地定点医药机构范围内,选择确定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经省级经办机构审核,上报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备案、统一公布 。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发生中止、取消或新增医保服务等情形的,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及时上报,由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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