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条件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
前款第二项所称职工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
上述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失业,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年天津失业保险参保条件】缴纳比例
天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5%、职工个人0.5%
1、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
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
3、职工工资低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4、职工工资高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的,职工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
小贴士:天津2020年最低缴费基数为3364元;最高缴费基数为平均工资的300%,即月18969元,2020年7月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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