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新闻3月20日讯 (今日招远采访人员 董春燕 通讯员 薛永超)
【购车车型款式不对算什么问题 提车后发现车型与合同不符】考女士在招远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订购了一辆车型为2015款1.8L手动精英型吉利汽车,价格为人民币75000元 。订单特别注明:所订车型为原装车 。订单签订后,考女士向招远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交纳了1500元定金 。
因为招远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没有现车,便从潍坊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调车交付给考女士 。考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向招远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交纳了购车款人民币73500元 。之后,他为该车缴纳了购置税、车船费、上牌费等费用10465.32元 。购车两个月后,吉利公司短信邀请考女士参加调研活动 。考女士这才发现,自己所购买的汽车是畅享型加装车,而不是精英型原装车 。考女士立即与吉利厂家联系 。经厂家确认,考女士所购买的车型为2015款畅享型 。
随后,考女士多次与招远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潍坊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联系,却都被告知其所购车型就是精英型 。无奈之下,考女士遂向招远法院起诉维权 。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考女士要购买的是吉利精英型轿车,且签订的购车合同上也已标注 。而被告招远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实际交付的车辆为畅享型,虽然被告坚称所售车型没错 。但经汽车厂家确认,该车辆为畅享型,所以,被告招远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
最终,市法院判决考女士将涉案车辆退回,招远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考女士购车款75000元,并赔偿考女士3倍购车款225000元 。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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